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川府法〔2010〕57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规定》主要内容
各区、县、市级部门要于今年年底前,在政府常务会议、市级部门局长(委、办主任)会议上进行一次对《规定》的专题学习。区、县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市、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要以其工作人员为培训重点,在10月底前组织一次对《规定》的学习培训。市政府法制办要于9月底前组织一期培训班,培训市级部门办公室和法制工作机构相关人员以及区、县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员。各区、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市级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培训、辅导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突出重点,认真执行《规定》的各项制度
(一)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规定》要求,于10月底前制定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实施办法;各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也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有关规定,保障《规定》的各项制度得以遵守和落实。
(二)规范起草部门(机构)和法制部门(机构)在起草和审查规范性文件中的职责。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对内容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意见,进行合法性论证,提供制定依据和报送审查的相关材料。在报请制定机关审查时,应在请示中明确判定是否为规范性文件,属规范性文件的,应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机构)应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
(三)规范制定机关办公室与法制部门(机构)在规范性文件送审、审查、制文、发布、管理、备案中的职责。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判定和向制定机关领导提出是否法制审查的建议,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核校、印制、发布和管理工作,负责在制定机关领导签发之日起10日内将制好的规范性文件送法制机构报送备案。法制工作部门(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核校、发布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