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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客运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六)开展事故责任督查追究。各级安监部门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今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客运事故、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章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逐一进行责任倒查,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6个月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企业,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安监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在事故中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倒查,落实党纪政纪责任。

  三、检查整治方式和时间安排

  全市客运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从8月13日开始到10月13日结束。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各区县交叉检查、市级有关部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大整治工作采取边检查、边整治的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整改到位。

  8月13日至8月31日,各客运企业和各级相关部门自查。

  9月1日至9月15日,各区县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

  9月16日至9月30日,由市安办组织各区县进行交叉检查。(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1)

  10月1日至10月13日,市督查组对各地大检查大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区、县安委会要负责组织协调客运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相关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深入到每个客运企业、重点路段、重点渡口码头进行督导检查。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级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对全市客运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自查一遍,对所有客运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人集中教育一遍,对客运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集中宣传一遍,对客运交通安全隐患彻底排查治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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