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危险路段大检查大整治。交通部门要对公路安全状况开展一次全过程、全覆盖的大检查大整治,特别是边建设边通车的公路,交通部门要督促建设业主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公路通行秩序的监管。加大对公路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重点是国省干线公路、重要旅游线路,对安全设施缺失、公路损毁严重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要及时整治;对公路交通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治的,要按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车辆驾驶人、行人注意安全,必要时安排人员“一对一”守护;在通行客运车辆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要按规范设置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按《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要求设置波形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凡短期内无法安装到位的,各级政府要制订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时间表。凡旅游线路危险路段未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不得开通旅游班车。对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力的,要参照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比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治不力的,有关区县政府和责任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四)开展客运交通秩序大检查大整治。公安交警部门要保证测速、酒精检测仪和其他执法装备满足执法需求,确保国、省道和交通流量较大的县道见警车、见交警,加强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疲劳驾驶、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逐车检查、登记;针对客运车辆站外上客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确切掌握各客运站客流高峰时段和站外上客的主要时段和路段,安排警力加大查处力度。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管部门,由交通运管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客运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客车运营管理,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客。
(五)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交通部门、海事机构及相关涉水部门要对辖区客渡运企业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主要查客渡船适航状况、船员适任情况和相关管理主体履职到位情况。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登记在案,并明确整改要求,落实专人跟踪,做到检查、整改、复查、销号各环节闭合。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一律先停航再整改,决不允许带病运行;对无证驾驶、非客船载客等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绝不姑息;对签单管理不到位、执行救生衣行动不力和传递汛情信息不力的,有关部门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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