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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通知税务机关参与破产清算,清算收入或所得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计入税收债权;人民法院裁定债务清偿时应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优先原则;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时,对可能的涉税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9、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执法发生资金追缴矛盾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优先保证税收的收缴入库。

  (三)完善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的税收依法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帐簿,依法履行代征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更不能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受托部门代征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按照规定支付受托单位和个人代征手续费。

  地税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的范围:

  1、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交通、公安等部门代征;

  2、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代征;

  3、房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征;

  4、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及人才交流过程中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代征;

  5、从事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分别委托民政、文体等部门代征;

  6、房屋出租以及从事建筑、安装或者装饰、装修业务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代征;

  7、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

  国税机关可根据日常管理需要,依法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个人利息所得税、大型商贸集散地的个体税收及零散税收等实行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

  三、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涉税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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