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税法。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国家税法,不得乱开减税免税的口子。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职务时,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非法干预、阻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税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凡违反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要立即纠正;税务机关对超越权限的减税免税规定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减免税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

  (二)加强部门配合。税收征管保障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大局观念,认真履行税收征管保障义务,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1、财政部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等,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2、审计部门应当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发现被审计对象未履行税收义务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同级税务机关;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对申请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契税或者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地税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不得办理注销手续,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

  5、公安机关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开展护税协税工作,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对税务机关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年检或过户时,应协助税务机关查验完税证明或不征税证明;

  6、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立账户查询、储蓄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应依法予以协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7、各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税务机关应依照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加强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