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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不同实施阶段,分别组织监督检查,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组织对各地全年环保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市环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专项治理工作牵头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全市环保专项治理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部门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要切实承担起环保专项治理的牵头责任,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强化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限期淘汰的落后企业,金融机构要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物价部门在淘汰期限内,实行差别电价、水价;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水务部门依法停止供水;质监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的产业政策,加强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拥护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市政府督办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定期进行督办,通报情况,交流信息。要建立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督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落实监督责任。对没有完成环保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问题比较严重的,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完成整改到位的,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按期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实行土地、信贷、环保和项目限批,限批时间在6个月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属地的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落后企业退出情况进行监督,每月要向市政府及市环保专项治理专班报告工作情况。市政府定期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向社会公示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防止落后产能停而不汰,严禁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把企业重组、转产的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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