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落实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落实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市司法局关于落实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的实施意见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列入我市今年为民办实事的部署,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宪法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他们平等地享有司法保护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范围
今年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农村家庭收入人均低于958元/年,城镇享受低保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困难群众。我市法律援助范围: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问题纠纷,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护纠纷;刑事被告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家庭暴力、产品质量、高危作业、环境污染等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今后将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标准、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拓展途径,多层次提供便民服务
各地要按照“那里有困难群众,那里就有法律援助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市、县、乡(镇)办事处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建设进度,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法律援助机构。同时,要在村(居委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点,积极选聘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联络员,形成遍布城乡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实现区域全覆盖。要充实基层援助中心力量,改善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设施和条件,夯实基层基础工作。适时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到工地、农村等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就地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依托市县普法网,积极探索网上法律援助服务;要优化“12348”法律援助咨询自动化平台功能,调整充实咨询内容,公布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电话,简化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效率;积极开展对襄樊籍农民工在外省市务工受到侵害的重大案件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