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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发展规划处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发展规划处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赣发改规划字[2010]1601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各省属企业集团: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资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设备进行免关税及抵免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国家自1997年开始实施的一项优惠政策。政策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我省企业技术进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发挥了显著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范围
  1、项目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投资项目(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具体包括:
  (1)经各级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项目;
  (2)经各级政府或直属部门批准的内资项目(含原称技术改造项目);
  (3)发展改革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内资项目;
  (4)有关企业经授权批准的内资项目;
  (5)其他内资项目。
  2、免税范围
  (1)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内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进口设备金额,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抵免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内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抵免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关于免税确认应具备的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2、拟申请免税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3、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设书文本及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已签订的进口设备采购合同。
  6、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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