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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北城区市政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征地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④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小于1 50m2的,按评估价与补贴价结算差价长退短补,仍需增加安置面积的,可按补贴价增加到1 50m2还需增加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安置面积大于1 50m2小于200m2的,1 50m2内的部分按评估价与补贴价结算,超出1 50m2小于200m2的部分按评估价与成本价结算,还需增加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

  ⑤正房的安置总面积(包括一户多证的)不得超过200m被拆迁人原正房一层面积超过1 66.7m2的(1 66.7×1.2-200),超出部分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⑥凡年满1 6周岁男性村民和独女户、双女户家庭年满1 6周岁的女性村民(仅安排一人)未批宅基地的或一户仅批有一处宅基地但未修建的(包括在宅基地内进行了地基修建),可按补贴价安置60m。还需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⑦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完成拆迁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按排序由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楼房的位置与楼层,然后计算楼层差价。

  ⑧凡因拆迁已安置的村民,再不得以此申请审批宅基地。

  (2)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拆迁房屋的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房时间、宅基地所属区域基准地价级别等因素,按照主体建筑物评估补偿价和所批准占用宅基地基准地价相加上浮5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附属房不上浮。凡年满1 6周岁男性村民和独女户、双女户家庭年满1 6周岁的女性村民(仅安排一人)未批宅基地的或一户仅批有一处宅基地但未修建的(包括在宅基地内进行了地基修建),补贴36000元。

  四、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1、拆迁范围内无合法证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2、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

  3、手续齐全的集体及个体、民营等企业,建筑物及地上其它附属设施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个体、民营、股份制企业土地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可按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给予相应补偿。

  4、对拆除的经营性企业(个体、集体、股份制),按拆迁公告发布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偿。

  5、属于商业用房且手续齐全的(土地以商业用地出让取得),实行证内建筑面积与安置商业用房面积1:1安置。

  6、对不符合城建规划正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尚未出让的,土地管理部门要立即停止相关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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