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一户多宅基地证的拆迁户,按照就大不就小的原则,对正、附属建筑最大的宅基地证内的房屋给予安置补偿,其它宅基地证内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6、原村民住宅改作商业用房的,仍按住宅用房安置补偿。
7、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协议签订的套型面积相差正负3%以内视为设计合理,只按成本价结算相应差价。
8、建筑物拆迁由拆迁入雇佣有资质的拆迁公司统一组织拆迁,如被拆迁入自行拆除,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9、被拆迁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自行妥善解决;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认产权人的,由村委提出处理办法,经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1 O、施工红线内的堆放物,被拆迁入配合积极主动提前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否则按无主废弃物处置。
11、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入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入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12、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自动消失,房屋拆迁前被拆迁人必须将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交予拆迁入。由拆迁入到土地、房产等部门统一注销作废。
房屋全部拆迁完毕后,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有关拆迁补偿费用。
1 3、勘验、评估、补偿每个环节实行阳光作业,按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补偿方式
1、土地补偿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1 22000元左右/亩)。
2、青苗补偿每亩一仟元由市国土部门与村集体签订协议进行补偿。
3、非宅基地类合法建筑按评估价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4、宅基地类建筑补偿根据被拆迁户要求采用安置补偿或货币补偿。
(1)安置补偿
①安置工作一律由所属街道办负责,安置住房由所属街道办统一建设,就近安置,并负责办理产权手续。
②安置住房全部为多层砖混结构楼房或高层楼房,户型面积为45m2、60m2、90m2、1 20m2、1 50m2供被拆迁户选择。
③被拆迁入宅基地证内正房的一层面积按1:1.2予以安置,加层部分均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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