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北城区市政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征地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88号)
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北城区市政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征地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吕梁市北城区市政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征地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确保北城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吕梁市市政工程拆迁征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东城新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和《吕梁市新建铁路重点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三三战略”、“三新吕梁”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吕梁市规划建设目标。本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按照拆迁于民、造福于民的思路,和谐有序推进房屋拆迁。
二、宅基地类房屋拆迁安置分类价格
补贴价多层住宅按600元/m2,高层住宅按800元/m2结算。成本价多层住宅按1200元/m2,高层住宅按1500元/m2结算。市场价多层住宅按2300元/m2,高层住宅按2600元/m2结算。
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一)拆迁补偿办法
1、凡在北城区市政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附属物必须经村、街道办、协调组进行核实,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宅基地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按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如主动积极配合自行拆除者可适当予以补偿。
2、对有宅基地收费收据、契约或经街道办、村委同意占地但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由协调组会同街道办、村委进行宅基地确权,每一宅基地确权为一户,确权后在相关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2009年5月26日离政通[2009]4号《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我区范围内所有建设活动的通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无特殊情况的,按违法建筑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无偿拆除。
4、对因环保不达标已关停的企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属的建筑物无偿拆除。对已与村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开办企业、学校等,合同期未满的应根据合同规定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承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