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工作分工
坚持分类清理与“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一)市清理工作领导组负责以下工作:
1、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2、组织对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文件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负责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因机构变化、职能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4、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统一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5、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并统一向社会公众公布。
(二)市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以下工作:
1、对本部门、本单位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对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修订计划,进行修订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废止、修改的,亦可以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
2、组织对本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设在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送市清理办进行审查。
3、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时的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三)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工参照上述分工进行。
五、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0年7月7日前)
市人民政府召开清理工作动员大会,组建清理工作机构,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2010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向市清理办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和联络人员名单。
(二)县(市、区)、部门清理阶段(2010年7月8日至7月31日)
1、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送市清理办。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含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在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