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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吕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清理原则

  (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三)规范性文件标注“暂行”、“试行”的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四)2004年7月1日前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予以废止。确需保留或修改的,由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清理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清理工作,成立吕梁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清理工作领导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吴志国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李月勤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农业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劳动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市清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清理办),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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