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吕政办发[2O1O]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O]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发[2010]4号)精神和全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为构建“和谐吕梁”提供有力保障,现就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将目标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二、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严格资金监管
新建廉租住房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贴后,其余资金要地方来解决。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要按时足额到位,同时要争取贷款和地方债券的支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信贷支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想方设法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建设资金。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储存、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纪检、监察、财政、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
三、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