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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紧急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紧急通知
(吕政办发[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期,由于个别地方对河道采砂工作疏于管理,连续发生了两起砂坑积水溺水死人事件。为了彻底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我市河道防洪和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彻底取缔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O9]89号)要求,建立健全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组。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从严从快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市、区),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市政府将把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综合整治工作一并纳入对各县(市、区)“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整治工作”的考核中。

  二、加强治理,消除隐患,确保防洪安全

  各级水利、国土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河流的河段、砂源地、重要水利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特别是对采砂管理混乱的采砂户要坚决进行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违法(非法)私挖乱采、乱占河道及耕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彻底取缔,并恢复原貌。严禁汛期在河道及河道沿岸进行一切采砂活动和涉河工程建设;严禁在禁采区进行采砂活动;严禁毁堤采砂。各县(市、区)要立即取缔河道和耕地内非法采砂、非法乱占河道等违法行为,撤除洗砂台,并将采砂机械全部撤出河道;对已造成影响的要在7月20日前恢复平整,疏通河道,回填砂坑;并对有防洪隐患的河段及采砂坑进行治理,消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防洪安全。

  三、科学编制规划,规范采砂许可

  河道采砂必须实现统一规划制度。县级河道管理部门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好河道采砂规划,要严格在上级主管部门划定的基础上,划定出本县(市、区)范围内河道的禁采区、可采区、限采区,划定禁采期。要按照河道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河道采砂规划(市管河道由市水利局组织审批,县管河道由县市区水利局组织审批),同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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