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盐安全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科学打造食用盐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食盐安全示范村”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向农村,积极开展“食盐安全示范村”创建活动 全市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村委会、有能力承担本村居民碘盐年用量(人均5,千克)的,可以福利方式向群众发放生活用盐;村委会经济条件薄弱、无能力以福利形式全部免费供应的,可实行共建共管,根据本村人口及居住规模择优筛选2-3家信誉好、卫生达标的便民店,负责村民碘盐供给。
二、“食盐安全示范村”创建活动安排
第一阶段: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创建试点,力争每个社区、街道办、乡镇至少创建两个“食盐安全示范村”。
第二阶段:20l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检查验收,全面总结评比。
第三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由创建试点转入普及食盐安全示范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