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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钢铁电力水泥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2、统一调配的原则。需置换的水泥产能项目,优先置换当地的水泥产能,若当地水泥产能不够,在市经委的统筹安排下,协商调配其它县(市、区)的产能做为置换产能。

  3、有偿使用原则。产能置换交易价格参照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标准,对纳入淘汰范围且手续齐全的机立窑和干法中空窑可暂定为:3米以上(含)机立窑每台40万元;直径3米以上(含)干法中空窑每台80万元,上下可浮动15%,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

  4、合理规划的原则。优先在我市目前尚无新型干法水泥覆盖的县进行规划,使我市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全部覆盖,且资源、市场等得到合理的配制。

  (四)主要措施

  l、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要采取有效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不符合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和被置换产能的水泥企业坚决按标准、时间淘汰,保证我市水泥行业产能置换的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各县(市、区)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认真解决淘汰落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员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2、定期对已经批准建设的水泥项目进行清理。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或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取消其建设资格,由市经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调整或置换到有能力建设的企业。

  3、置换后的水泥窑和水泥磨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产能置换双方需签订置换协议,在协议中须明确产能置换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被置换对象的的关停时间和拆除责任人等内容。被置换后水泥窑和水泥磨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否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对被置换后的水泥企业转产其他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4、置换后的水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新建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单线规模要达到日产4000吨以上,并配置余热利用、可替代原料、燃料利用等节能减排技术和设施;新建水泥粉磨站的单线建设规模要达到60万吨/年以上,鼓励100万吨/年以上,磨机必须是直径在3米以上;且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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