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全市电力行业可置换和调整的产能,主要是列入淘汰计划的2.5万千瓦以下燃矸石小火电机组。
(二)产能置换原则
1、有序推进的原则。按照“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落实责任、积极稳妥”的原则,坚决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小火电机组,建设大型高效、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机组。
2、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2011-2015年,淘汰所有能耗不达标、手续不完善的2.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
3、坚持“上大压小”的原则。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产能,并将其关停后实施“上大压小”建设大型电源项目;鼓励被关停小火电机组按照关停规模参与投资“上大”电源项目建设;鼓励在本市内关停小机组并集中建设大机组。
4、置换比例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国发[2007]2号文件精神,建设单机3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24万千瓦以上;建设单机6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42万千瓦以上;建设单机10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60万千瓦以上。建设单机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
5、集中调配产能的原则。今后关停的产能统一由市政府按规划在全市范围内支配,优先配置给市内核准的电源项目,县市和企业不得私自转让。电力主管部门市经委具体负责产能置换工作,按省政府关停小火电领导组有关规定精神,把有限的产能资源管好用好。
(三)产能置换办法及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产业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协同配合,严格执法,通过部门协作,形成合力,采取有效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和被置换产能的小火电企业坚决淘汰,同时各县(市、区)要正确处理产能置换的各种关系,认真解决淘汰落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一系列善后工作。
2、新建电源项目必须遵照《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严格实行电源项目建设联审会签制度。凡涉及淘汰落后、能力置换的电源项目,无论是省内核准还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均由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会签,最后由两部门联合行文。凡不涉及能力置换的电源项目,均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委会签,最后由两部门联合行文。为了充分利用我市范围内的有限产能资源,凡吕梁范围产能置换的电源项目均由市经委牵头,以防产能置换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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