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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钢铁电力水泥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4、集中调配优选重组集团原则。今后凡是本市范围内的高炉、转炉,特别是享受国家和省淘汰落后补偿的关停产能由市政府按规划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支配,优先配置给市内重组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保证1000万吨级钢铁改造项目的启动,企业不得擅自交易置换。钢铁行业主管部门(市经委)具体负责产能置换工作。

  (四)置换整合措施

  1、已批准建设的高炉项目要进行定期清理调整。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高炉项目,未在规定建设期内动工建设或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其建设资格,通过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有关批准部门可调整或置换到有能力建设的县市或重组后的集团企业。

  2、要确保重组后的钢铁企业集团大型高炉项目改造建设的产能置换。根据吕梁市《冶金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精神,积极推进中钢、海钢等企业联合重组。全市纳入淘汰范围可置换的高炉产能优先向重组联合后的钢铁企业集团大型高炉项目倾斜,确保重组后的钢铁企业集团大型高炉项目的改造建设。

  3、置换后的高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产能置换要签订置换协议,明确产能置换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被置换对象的关停时间和拆除责任。被置换高炉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企业按时拆除设施,否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对于被置换企业转产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土地、金融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4、通过产能置换的必须是装备水平先进、能耗低、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要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支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改善品种,提高质量,降低能耗,加强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项目。通过产能置换规划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和新水耗量要达到国家标准。支持符合钢铁产业政策,对调整结构、改善环境、调整布局方面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项目。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力度,促进清洁生产,开发高质量、节约型、有特色的高附加值产品。

  三、电力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一)产业现状及可置换的产能

  我市共有地调小火电企业45座,装机容量65.85万KW/139台。其中,燃矸石机组12座,装机容量35.2万KW/37台;燃气、余热机组33座,容量30.65万千瓦/102台。2007-2010年,全市共淘汰小火电机组5座/19台,装机容量6.1万千瓦,容量已做过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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