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钢铁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一)产业现状及可置换的产能
钢铁行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近年来,在淘汰落后、结构调整等政策措施的推动下,企业高炉通过上大汰小、产能置换、技术装备水平、高炉容积都有了较大的提升。2007-2010年,全市共淘汰炼铁高炉212座,高炉容积14539m3,产能1235万吨。全市现有300m3以上炼钢、铸造生铁及锰铁高炉25座,高炉容积13594m3,总产能1417万吨。还有在建、拟建高炉3座,容积2430m3,产能210万吨。下一轮全市钢铁行业可置换和调整的产能,主要是钢铁企业300m3以上高炉和在建、拟建高炉的钢铁产能(不包括认定的铸造生铁高炉)。300m3以下高炉在上一轮改造建设300m3以上高炉时多数已做过置换。
(二)产能置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快产能置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求,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就吕梁钢铁工业现状而言,只有有效利用产能置换的手段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的装备水平和技术水平才能得到提高,产业集聚效应才能显现,资源浪费现象才能有效遏制,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才能如期完成,环境质量才能明显改善,钢铁工业的竞争力才能得到显著提高,支柱产业的地位才能得到巩固。因此,我们必须认清钢铁工业调整发展的严峻形势,以淘汰钢铁落后产能为契机,充分利用好有限的产能资源,推进钢铁产业产能置换。实现我市钢铁工业二次调整的预期宏伟目标。
(三)产能置换的基本原则
1、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原则。2011年底前,淘汰400M3及以下的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2015年底前淘汰1000M。及以下的炼铁高炉,淘汰5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以及与其配套的的烧结、连铸、轧钢系统。
2、减量置换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新建钢铁高炉严格控制门槛准入,鼓励建设3200M。及以上高炉,按不得低于1:1.2的比进行产能减量置换。
3、有偿使用原则。产能置换交易价格参照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标准,对生产运行届时纳入淘汰范围且立项和环评手续齐全的高炉可暂定为:300-400立方米(含)每座600万元,400-500立方米(含)每座900万元。对纳入淘汰范围且立项和环评手续齐全的转炉可暂定为:20-30吨(含)转炉每座100万元,30-50吨(含)转炉每座300万元。上述交易价格可以上下浮动15%,具体由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