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上半年,随着我市经济的复苏,特别是高耗能工业的强劲回升,全市能源消费量大幅度增长,导致我市上半年万元GDP综合能耗仅比上年同期下降1.39%,低于4.8%的警戒线。根据《吕梁市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节能预警调控实施方案》(吕节能字~201 0 3 2号),市政府决定启动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对部分企业、单位实施调控。
一、对下列企业、单位实施调控措施
(一)列入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名单的企业(设备),8月1目前全部断电停产,9月底前全部拆除。
(二)根据省市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主要产品能耗监察审计结果,今年1-5月份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能耗限额标准10%以上的企业,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无法测算其单位产品能耗的企业,能耗高、增加值低的企业,8月份起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焦化企业限产保温,其他企业安排停产检修,进行整改。企业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市经委审核后方可复产。
(三)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违规建成并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实施限产。企业限产方案于8月1 5目前由所在县(市、区)节能领导组上报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市经委)。企业要认真整改,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市经委。
(四)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除重要节日和大型活动外,8月份起限制使用,由市、县两级市政管理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于8月1 5日前报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市经委)。
二、第二季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不达要求的县,立即启动本县节能调控措施
上半年,岚县、兴县、文水、交城、临县、石楼、中阳、柳林8个县万元GDP能耗不降反升,交口、方山降幅也不达要求,这1 0个县要立即启动本县节能调控措施,调控方案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市经委)。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节能调控措施的执行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长要亲自挂帅,成立节能预警调控领导小组。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县(市、区)政府班子成员要包点联系,严格执行市、县两级的调控指令,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调控对象该关停淘汰的坚决关停淘汰,该停产检修的停产检修,该限产的限产。对未按要求执行本通知和启动本县市区调控措施、导致第三季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仍不理想的县级政府和有关企业,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