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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苏价医[2010]309号)


泰州市物价局:

  为促进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现将《关于运用价格杠杆 促进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市实际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 促进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优化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医药高新区)的发展环境,鼓励企业研发创新,现就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医药高新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医药高新区内企业发展价费环境

  1、对医药高新区内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半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和暂缓收取医药高新区内人防建设经费三年;免收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药审批费中的初审费。对其他不涉及上下分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授权泰州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减征、免征、缓征政策,经泰州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省物价局。

  2、委托部分中介服务价格管理权。授权泰州市物价局制定代理报关、代理报检收费标准,凡其他委托市制定试行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试行期可适当放宽至2-3年。

  3、部分中介服务价格实行优惠政策。省垂直管理驻泰单位及泰州市属有关单位对医药高新区企业实施的经营(中介)服务性收费,在不突破国家和省定收费标准前提下,由泰州市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执行收费标准下限。

  二、实施扶持医药企业发展的价格政策

  1、鼓励药品研发创新

  对医药高新区企业的药物创新和技术进步,实施积极的价格扶持政策:有效成分创新药品,在安排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时,充分考虑企业的研发投入;对临床疗效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剂型创新和工艺创新,给予较高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医药高新区企业首先比照已有创新药品生产的药品,价格按照略低于创新药品的价格水平制定价格。

  2、鼓励企业实施产业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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