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天然气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并与其他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各类气源购进价格及经营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结合各类用户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城市管道天然气的购进价格是指各种气源购进价格加权平均后的价格。
第七条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合理利润和税费等构成。
(一) 购气成本指经营者购入天然气所发生的购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
(二)输配成本指经营者在向用户输送天然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动力费用、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定费及其他输配费用。
(三) 期间费用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管道天然气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四)合理利润的利润率参照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
(五)税费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
第八条 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天然气含税到户平均价格单位调整金额=[不含税管道运输价格单位调整金额+不含税天然气出厂价格单位调整金额]×(1+税率)÷(1-供销差率)。
其中:
不含税管道运输价格单位调整金额=含税管道运输价格单位调整金额÷(1+7%);
不含税天然气出厂价格单位调整金额=含税天然气出厂价单位调整金额÷(1+13%);
税率为14.3%,包括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
供销差率不超过5%。
第九条 天然气经营者对非上游价格调整而建议制定或调整天然气价格时,应向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建议,如实出具天然气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成本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制定或调整天然气价格,应按价格管理权限,依据《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进行成本监审。城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应依法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