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0]287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规范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管道运输、销售的经营者。
管道天然气包括西气东输(一、二线)、川气东送以及进入城市供气管道的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天然气(LNG)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是指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跨省管输价格和出厂价格(门站价格)以外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市管道天然气各类用户到户价格。
城市管道天然气分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
第四条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各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内跨市管道运输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市内管道运输价格、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