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部门要对拆解企业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当即告知拆解企业和环保部门,并要求商务部门、环保部门监督拆解企业从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中清除或修改相关记录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预拨和清算
十三、补贴资金采取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人口、五类家电年报废量等因素,测算补贴资金需求,及时下达到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各省辖市要及时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既方便消费者,又保证财政补贴资金安全的原则,对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拨付补贴资金。
十四、各地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省财政在清算时补拨。对资信好、经营规模大的销售和拆解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预拨一定数量补贴资金,同时及时做好清算工作。
十五、年度终了,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会同商务、环保部门,核实汇总本市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于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环保厅汇总全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根据财政部对我省补贴资金清算结果,省财政厅与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办理补贴资金清算事宜。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新家电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
(二)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不一致的;
(三)购买新家电产品数量超出交售旧家电数量的;
(四)个人购买享受补贴的新家电,总量超过5台以上的;单位购买享受补贴的新家电,总量超过50台以上的;
(五)购买人销售发票注明的《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序号或凭证号与《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序号或凭证号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