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拆解企业申报垫付运费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
2、《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3、回收企业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附销货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回收企业填写的《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对拆解企业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当即告知拆解企业和环保部门,并要求商务部门、环保部门监督拆解企业从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中清除或修改相关记录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企业垫付运费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十二、拆解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
(一)拆解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汇总表》,报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审核(拆解企业建设地点在市区的,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核,拆解企业建设地点在县域的,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审核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向拆解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
(二)拆解企业申报拆解处理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1、《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汇总表》;
2、《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3、《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5、拆解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6、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