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并经过备案的网点,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分类、汇总、整理,编制《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经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补贴资金。
(二)销售企业申报垫付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
2、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3、购买人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购买人填写的《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委托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财政部门要对销售企业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当即告知销售企业和商务部门,并要求商务部门监督销售企业从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中清除相关记录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到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购买家电以旧换新产品且已领取补贴资金后退货的,购买人退货前应先将补贴资金退还销售企业,再办理退货。销售企业因退货形成的补贴资金结余上缴所在地县级财政国库。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垫付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十一、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附销货清单);(3)《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一)拆解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分类、汇总、整理,编制《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经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后(拆解企业建设地点在市区的,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核,拆解企业建设地点在县域的,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运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