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河南省户口的个人(含驻豫部队和武警部队,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交售旧家电并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财政补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购买新家电的数量不超过交售旧家电数量,且个人购买享受补贴的新家电总量不超过5台(含5台);单位购买享受补贴的新家电总量不超过50台(含50台)。
(二)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收购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的,可享受运输费用补贴。
(三)拆解企业对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进行拆解处理,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七、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品种为: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补贴品种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
八、补贴标准
(一)家电补贴。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
(二)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按回收企业所在地(含回收网点)到拆解企业所在地之间的公允距离,具体运输距离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定。
(三)拆解处理补贴。按照拆解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实际完成的旧家电拆解处理数量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九、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不受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一件或多件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件或多件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在河南省内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在省内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并享受财政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十、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凭证上应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序号或凭证号,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