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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二章 适用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作为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平等适用法律原则,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相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确定行政处罚实施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处罚种类和一个处罚标准;

  (三)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幅度较大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具体行政处罚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有多个处罚标准的,应当适用一个标准。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建立以教育为目的的预警执法制度,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应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或者口头教育进行预警,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或者在限期内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者,视违法情节轻重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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