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襄樊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襄樊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贯彻实施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隆中风景区)管委会法制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监察机构和其同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机关和个人进行政纪监督。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威胁、恐吓违法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