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新华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精神,市政府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8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三、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69件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3)本决定一、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7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3、市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9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7件)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名称
1 襄政发[1986]82号
襄樊市地名管理规定
2 襄政发[1988]106号
襄樊市保护校舍场地及校产的暂行规定
3 襄政发[1988]136号
襄樊市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和维修管理试行办法
4 襄政发[1989]111号 襄樊市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暂行办法 襄樊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5 襄政发[1990]22号 关于在农村征收教育附加费实施办法
6 襄政发[1990]176号 襄樊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7 襄政发[1990]218号
襄樊市规范性文件送审及备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