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项目单位向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及资金计划建议数;
(二)市发改部门与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及资金建议数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并征求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将项目及资金控制数反馈给项目申请单位;
(三)项目单位根据反馈的项目及资金控制数对原申请数进行调整,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正式项目及资金申请计划;
(四)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修改的项目及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正式下达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审计部门作为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的依据。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本市建设实际,需临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三)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四)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五)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其资金申请报告已批准。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对经依法招标的项目,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到位,否则,市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拨付。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非人为因素等原因超出预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超预算10%以上的,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超预算10%以内的,由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批。
调整期间,市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进度款。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增加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