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襄樊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襄樊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资金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民政、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体、卫生、广电等社会事业和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提出的,申请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的,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五制”,即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