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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二)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坚持政府促进、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2008至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0.4万名城乡劳动者和回归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就业1.2万人左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有效期营业执照,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十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十五)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同时,要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

  (十六)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七)强化创业服务。各地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创业促就业工作,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后跟踪服务等“一条龙”跟踪服务。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提供担保承诺、确定贷款额度、负责到期贷款的回收、协助做好呆账的认定和代偿以及协调落实担保基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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