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积极发挥社区在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作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微利项目的利息据实向中央财政申请拨付。
鼓励各级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九)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职业中介和培训补贴政策。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对登记失业人员、准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根据其参加培训质量和就业状况,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为400-800元/人。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