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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结项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组织实施结项的意见。对经审查同意结项的,发给《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项目结项证书》;对经审查不予结项的,向课题负责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科研课题项目结项的标准和要求:
  1. 课题研究是否达到了任务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2. 课题研究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3. 课题研究所依据使用的资料是否准确和完整;
  4. 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5. 课题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的技术水平,预计取得的综合效益;
  6. 课题研究的不足,该领域尚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科研课题研究未通过专家组鉴定的,允许课题承担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进行结项申请,对再次鉴定不合格者,撤销科研课题研究资格,并视情况要求退回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研究经费。

第八章 奖励与成果推广

  第三十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应用价值和参考价值的科研成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管理机构以《决策信息参考》的方式,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以及各级决策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优秀成果的汇编、出版,并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以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负责人在申报评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省级百千层次人选时,同等条件给予优先考虑;课题参与者在申报“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时,同等条件给予优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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