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经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筹措、管理,课题研究经费一经拨付,必须专款专用。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第二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经费保障原则:委托课题研究项目50000元以上,重点课题研究项目10000至30000元,一般课题研究项目10000元以下,具体依据课题研究内容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
1. 会议费(专指研讨会、咨询会);
2. 调研差旅费;
3. 资料费(印刷、图书购置、数据、资料采集、软件开发);
4. 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评审、验收费;
5. 专家咨询、劳务费;
6. 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研究经费实行一次核定,随时支付或是两次拨付。
凡是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经费配套资助额为该项目经费的100%以上的,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任务书》下达后,按照预算总额先拨付50%,其余50%在课题研究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的课题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凡是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经费配套资助额低于该项目核定资助经费或是无经费配套资助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任务书》下达后,在预算总额内,科研课题研究项目组可随时报销研究费用。在科研课题项目未通过验收前,支付经费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50%。其余经费在课题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支付,如课题项目未通过验收,不予支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经费实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课题负责人共同负责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对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单位给予经费配套资助额等于或超过课题经费的,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研究经费有最终支配权;单位给予经费配套资助额低于课题经费的,经费支出经课题负责人核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研究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并附课题研究报告(课题研究报告应包括课题研究目标、任务、主要研究成果及转化应用情况,项目研究工作特点、突破、创新,存在的不足及问题等)及结项所需全部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对课题研究进行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