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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委托课题和重点课题研究完成时间不得超过2年,一般课题的研究应在1年内完成。

第四章 立项和审批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组建专家组,承担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组按以下要求审议项目:
  1. 课题研究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2. 课题研究目标、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研究基础,承担者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素质和研究能力;
  3. 课题研究的社会效益和价值;
  4. 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管理机构根据专家组审议表决意见,在经费资助允许范围内,提出立项意见,编制年度科研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审批。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课题研究承担单位下发立项通知,签订《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任务书》。

第五章 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即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科研课题研究全面管理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将项目研究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课题承担者按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应积极为课题组提供非涉密的相关政策、统计数据等信息,积极为课题研究人员深入一线调研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须经常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研究管理机构报告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并接受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若变更实施方案,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研究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不按研究计划实施或经费使用违反规定的项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研究项目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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