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发展
湖北长江经济带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应分类指导,加快发展。经济实力较强的宜都、枝江、松滋、大冶、赤壁、嘉鱼等县市,继续着力壮大优势产业,积极培育集群领军企业,搞好园区建设,打造产业聚集平台,做好承接沿海及其他先进地区产业转移工作,并注重吸纳周边不适宜开发地区的人口和产业,扩大城市规模和承载能力,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其他各县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优势,大力发展产业集群和特色经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逐步向更高层次的产业发展过渡,培育科技含量更高、竞争力更强的产业。加大改革开放力度,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个体、私有经济,增强市场活力;引导各类企业向小城镇聚集发展,带动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提升城镇功能。
(三)着力提高重点镇发展水平
重点镇发展坚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完善功能、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大规划建设管理力度,提高建设水平。强化产业支撑,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在统筹城乡发展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特别是武汉金口、黄石富池、荆州小河口、宜昌枝城、鄂州燕矶、黄冈小池、咸宁潘家湾等沿江省级重点镇,合理利用岸线,积极兴办工业集中区,因地制宜兴办船舶、建材、物流等产业,增强对周边农村经济的带动能力。
(四)大力开展新农村建设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字目标要求,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结推广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鄂州统筹城乡一体化试点城市建设经验,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发展综合条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城乡一体化。创新多元化的新农村建设投入机制,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县为主整合新农村建设项目与资金,归集各部门与农村建设政府资金投入,实行定向投入,捆绑使用,项目跨行政区规划,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创新农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完善推广“林渠结合”、“林路结合”模式。创新建立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长效机制,“一建三改”整体推进。
第六章生态文明示范带建设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把湖北长江经济带建成全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典型示范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带。
一、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一)优化临水产业布局,按环境容量定产业发展
以港口为依托,推动临水产业集约发展。临水产业布局必须坚持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性。推进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加强环保规范化管理。加强湖北长江经济带环境容量的研究与监测,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优化沿江产业布局,使产业发展与环境容量相协调。
以沿江工业园区为依托,有序布局大耗水企业。按照生态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区域环境容量要求和资源条件,沿江有序布局造纸、化工、冶金等耗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和船舶制造、港口开发等项目。加快淘汰小造纸、小印染、小水泥、小火电等落后产能,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和发展空间。
(二)大力推动生产生活节水
重点抓好火力发电、石油、钢铁、纺织、造纸、化工等高用水行业的节水工作。通过用水计划管理,采取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系统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措施,降低工业企业单位产品取水量。新建工业企业必须按照高标准节水要求建设,严格水资源论证;现有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对系统用水进行改造,淘汰落后的用水技术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符合要求的用水计量器具,加强用水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与应用,减少排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农业节水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全面推广节水灌溉制度和合适的灌水技术,如将水稻的“浅灌适蓄”逐渐改变为相对节水的“薄浅湿晒”灌水方式,推广小畦、短沟等旱作灌水技术。杜绝大水漫灌、格田串灌等现象,提高田间水利用系数。
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减少输配水损失和用水环节的跑、冒、滴、漏;推广节水器具,引导和鼓励居民使用、更换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强化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合理核定各类企业营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制定能够精确反映水资源稀缺性和工程成本的水价,逐步推广阶梯水价制度,减少浪费、控制用水。
(三)加大水环境污染防治力度
严格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采取拆除或关闭措施。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逐步提高污水处理的建设标准,加强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加大沿江城市工业、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从严控制化工等行业有机毒物的排放,确保长江水质安全。
加强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环境综合防治。抓好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的实施,启动长江中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开展长江干流及其支流水环境容量研究;加大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污染控制;实施主要污染河流生态恢复工程和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工程,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长江岸线资源开发与保护
坚持“深水深用,集约使用,有效保护,持续利用”的原则,按照岸线功能区划,做好岸线资源利用与管理规划。对石首天鹅洲白鳍豚和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荆江分洪区北口门以及沿江城市的饮用水源区等保护区禁止一切有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等开发利用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规划,高效、合理地开发利用武汉新港区、宜昌港区和黄石棋盘洲港区等。加强对茅坪——三峡坝址、汉南区——小军山等640公里的岸线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有控制、有条件地进行适度开发。划为保留区的1180余公里的岸线,必须予以保护,严禁擅自开发;划为保护区的岸线,禁止开发。
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岸线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探索建立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在码头建设上应以公用码头为主并引入多种经营方式,以利益机制为纽带,促进现有的货主码头对外开放,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其改造为公用码头,从而提高码头利用率。
三、土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一是合理增加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湖北长江经济带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项目、城镇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鼓励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迁出主城区;提高建设用地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二是稳定农用地面积,优化各类农业用地结构,努力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应加强多方案比较论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大力开展土地整理。三是适度开发未利用地,增加耕地后备资源;利用滩涂、荒山造林,改善生态环境。
(二)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一是积极开展城镇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通过开展城镇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查清城镇节约用地潜力和低效、闲置土地面积,积极应用评价成果,合理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盘活城镇闲置低效土地,优化城镇工矿用地布局,实行城镇用地扩展边界控制等。二是整合规划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引导农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住宅建设相对集中,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三是利用城镇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成果,清理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用地,通过提高土地单位面积投入产出强度,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合理进行矿产资源开发
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产业结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做到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推动煤、铁、铜、磷、水泥用灰岩等矿产资源的进一步整合;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开发利用方式,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水平;加大地质勘探力度,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建设的保障程度;实施重大科学项目攻关,争取在高磷赤铁矿、钒、钛等长期闲置矿产的采选冶工艺上取得重大突破。
四、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
(一)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
沿江地区各产业特别是冶金、化工、汽车、船舶等行业的布局和发展,必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在编制规划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强化沿江产业发展空间管制,加强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建设项目管理。各地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和避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要求,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新建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完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二)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
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工业污染源控制,制定沿江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区域与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巩固提高环保专项治理成果,严格环保准入要求,降低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