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襄樊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设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人口普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工作应在2009年8月底以前完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普查专班组建工作要求在2009年11月底以前完成。
二、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国发〔2009〕23号和鄂政发[2009]31号文件精神,第六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地政府要将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尽量节省财政开支,保证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严格依法普查。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任何单位、个人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严格按照普查要求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不如实上报情况和干扰破坏人口普查工作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