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已经2009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鄂发[2007]25号)文件精神,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全面推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独女家庭(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且为女孩的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不再生育二胎协议后,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含500元,下同)的奖励,经费从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支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家庭(只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的家庭)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其他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计生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奖励,经费从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财政予以解决。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
二、各级卫生部门在实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夫妻及其子女的住院费报销比例,2009年提高5%,2010年及其以后报销比例再提高5%达到10%;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还可以降低住院费起付标准。各级民政部门实施大病救助时,对城乡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夫妻及其子女的救助标准按上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