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拟定的《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委、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
地税局、发改委 2010年8月)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品牌的建设发展工作,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各项有关工作。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年审、复审等工作,采取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社会公示、上报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年审、复审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科委牵头会同市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组成“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等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