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并在相关部门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统筹安排工程资金,组织编制和审定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并按要求向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程实施情况。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工程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对地质情况比较复杂的项目学校,若县(市)区技术力量不足,可申请省、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县(市)区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县(市)区负责,中央财政补助的分担体制。
市人民政府在全市校舍排查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规划和建设任务,研究确定全市校舍安全工程资金需求和筹资方案。各县(市)区要切实保障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资金,通过财政预算、整合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其他资金等方式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绝不允许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