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及山洪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在分类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按照全省统一要求,2009年底以前完成三年加固、改造总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总工作量的60%,2011年完成总工作量的10%。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三、工作机制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级政府组织协调、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市政府成立全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委、国土资源、消防、监察、水利、审计、安全监督、地震、物价、气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办公室设三个专业组,由有关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工作目标、政策措施;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整合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各项工程及资金渠道,统筹提出中央和省资金安排方案;根据全国、省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相关标准,组织培训、排查、鉴定,并制定全市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明确有关部门在校舍安全工程中的职责,制订和检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进度;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支持重点地区的校舍安全工程;编发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