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试行)
(沪价费[2010]007号)
各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健全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责任主体。本市各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单位。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确定价格监测负责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具体监测人员,及时、完整、准确地上报监测信息。
二、监测范围内容。医疗服务价格监测范围包括医院实际开展的各医疗服务项目及计价单位、价格标准、工作量等。其中,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服务项目、手术特殊仪器设备、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格式见附件1、2)
三、数据上报时间和形式。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分别于每年1、4、7、10月的20号之前,以EXCEL表格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将上季度监测信息发送至shswjj@shdrc.gov.cn。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各有关医疗机构收文后,请及时将回执(附件3)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电话:23113926,传真63585273)。
附件:
1、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手术特殊仪器设备使用价格监测表
2、上海市医疗机构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监测表
3、回执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手术特殊仪器设备使用价格监测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 年 季度
医疗服务项目或手术设备院内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价单位
| 实际价格
标准(元)
| 本季度实际工作量(例)
| 本季度收费额(元)
| 是否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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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
| 其中:本市医保病人
| 总额
| 其中:本市医保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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