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处置结束后,发生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返还上述网络设备、软件产品等相关资源,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返还物品清单和交割单。
相关设备被征用或者因征用而毁损、灭失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补偿。
上述网络设备、软件产品等相关资源所属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满足市经济信息化委的调配、征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
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遵守约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备份)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公共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以及业务连续性的要求,采取介质异地存放、数据系统备份或者应用级备份等方式应对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人员保障)
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本部门的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队伍,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技术和业务培训。
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全市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专家信息库,入库的专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聘请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资源保障)
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配备处置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网络设备、软件产品等相关资源。
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全市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资源信息库,必要时对全市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资源进行统筹调配。
第二十七条 (经费保障)
发生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经费,确保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二十八条 (演练)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一次以上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的实战演练活动,活动计划应当事先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