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和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和事发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的协调;
(四)一旦发现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影响超出本市范围,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调配处置工作急需的资源。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事项中止的公告)
发生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运营、使用单位需要中止社会公共服务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中止的服务事项、中止时间和临时服务措施等。上级主管部门认为符合处置预案规定的,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运营、使用单位可以中止有关服务,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有关服务。
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
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信息,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后,由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
第二十条 (应急结束)
对一般、较大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恢复情况,决定应急处置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对重大、特别重大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建议,决定终止实施应急措施,转入常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发生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起因开展调查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重大、特别重大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发生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调查评估,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的工作建议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资源调配)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紧急调配和征用处置工作所需的网络设备、软件产品等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