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处置需要,视情决定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措施:
(一)组织事发单位及其软件、硬件服务单位,对公共信息系统采取技术措施,并对处置结果进行检测检验;
(二)组织协调公共信息系统安全专家、技术队伍协助实施处置;
(三)发现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扩大,需要提高相应等级的,应当及时通知市经济信息化委协助,共同实施处置,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较大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时,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跟踪事件的发展动态,并根据处置需要,视情决定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措施:
(一)组织指挥相关应急服务机构和单位或者其他具有处置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能力的技术队伍提供技术援助,实施处置;
(二)组织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和事发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处置;
(三)直接调集或者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调集处置工作所需的网络设备、软件产品等相关资源;
(四)发现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扩大,需要提高事件等级的,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做好启动更高级别预案的准备。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时,除了采取前款规定的应对措施以外,市经济信息化委还应当根据处置需要,决定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措施:
(一)指派专人督办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
(二)提请市政府成立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部);
(三)相关公共信息系统运行恢复正常后,组织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测评。
第十七条 (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处置措施)
市政府采纳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建议成立或者直接决定成立的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决定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措施:
(一)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二)设置救援处置、指挥联络、监测预警、物资保障、新闻宣传、综合协调等工作组以及专家咨询组,开展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