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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办法》的通知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日常动态监测的情况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

  运营、使用单位发现存在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

  第十条 (预测与评估)

  对运营、使用单位定期报告的日常动态监测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进行分析预测,并定期将预测情况通报运营、使用单位。

  对运营、使用单位报告的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隐患,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及时予以分析预测,并向市网安小组提出是否需要预警的建议。

  对已经发生的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对事态发展进行跟踪评估,必要时向相关运营、使用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的通报与发布)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对运营、使用单位报告的情况及监测预警系统监测到的信息的分析预测,确定风险等级,分别向相关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出预警通报。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由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

第三章 处置

  第十二条 (即时处置)

  发生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予以处置,以控制事态发展,减少相关危害。

  第十三条 (事件报告)

  发生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即时处置的同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不得迟报、谎报、漏报。经即时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援助请求。

  第十四条 (事件等级的确定与调整)

  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综合发生单位的安全等级以及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可控程度、紧急程度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及时确定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等级。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等级。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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