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日常动态监测的情况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
运营、使用单位发现存在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
第十条 (预测与评估)
对运营、使用单位定期报告的日常动态监测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进行分析预测,并定期将预测情况通报运营、使用单位。
对运营、使用单位报告的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隐患,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及时予以分析预测,并向市网安小组提出是否需要预警的建议。
对已经发生的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对事态发展进行跟踪评估,必要时向相关运营、使用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的通报与发布)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对运营、使用单位报告的情况及监测预警系统监测到的信息的分析预测,确定风险等级,分别向相关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出预警通报。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由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
第三章 处置
第十二条 (即时处置)
发生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予以处置,以控制事态发展,减少相关危害。
第十三条 (事件报告)
发生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即时处置的同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不得迟报、谎报、漏报。经即时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援助请求。
第十四条 (事件等级的确定与调整)
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综合发生单位的安全等级以及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可控程度、紧急程度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及时确定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等级。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等级。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