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般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第五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市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网安小组)综合协调本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服务机构)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根据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委托相关应急服务机构和单位承担具体的应急处置服务工作。
相关应急服务机构和单位根据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要求,向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信息预警和专业技术支持、信息通报等服务。
第七条 (原则要求)
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当按照预防为主、分类处置、快速反应、资源整合的原则进行处置。在处置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时,各公共信息系统的运营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应急预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制定本区、县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专项应急预案,纳入同级政府应急预案体系。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运营、使用单位的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九条 (监测与报告义务)
运营、使用单位负责对相关公共信息系统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并做好监测数据资料的分析和评估工作。